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
根據稅務條例,下列款項須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公司的營業收入: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電影或電視的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或任何與該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a)條〕
2.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b)條〕
3.因在香港經營業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稅務條例第15(1)(c)條〕
4.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而以租賃費、租金或其他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d)條〕
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均須納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并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2.非居港人士自稅務條例第15(1)(a)或(b)條所載獲得的款項,及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藝人或運動員身份演出而收取的款項,均須納稅.此稅項可以支付款項人士名義征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自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款額以支付應繳稅款.
3.居港代銷人須每季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并須同時向稅務局局長繳付一筆相等于該銷售總額的1%的款項或稅務局局長所同意的較少款項.
4.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業務,而經營方法使該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使其所獲利潤少于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利潤,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其代理人.
5.倘若不能輕易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按其在香港的營業額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計算其所獲得的利潤.
6.倘若非居港人士的總公司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其設在香港的永久機構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例如根據該駐港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占的比率去計算香港分行的利潤.豁免
應評稅利潤并不包括以下各項入息或利潤
1.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2.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3.儲稅券利息;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64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認可互惠基金法團或認可單位信托的受托人用以下方式收取或應累算的款項:
利息
證券以出售、其他處置、到期被贖回或于出示時被贖回所產生的收益或利潤;及根據任何外匯合約或期貨合約而得的收益或利潤.
扣除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準扣除.詳情可參閱稅務條例第16條.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份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份.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于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雇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屬合伙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
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
購置用于制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以及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可獲即時全部注銷.
折舊免稅額
1.工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初期免稅額:建造成本的20%,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2.商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3.機械及工業裝置
初期免稅額:資產成本的60%每年免稅額: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10%,20%,及30%.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并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余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征收「結余課稅」.如有疑問,可以訪問香港公司法對報稅要求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認可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托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準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于$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25%(2002/03及之前的課稅年度為10%).
對虧損的處理
于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并用以抵銷該行業于隨后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于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對于實施優惠稅率征稅的收益或利潤,計算其盈虧在抵銷其他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蒙受任何營業虧損,可在入息總額內扣除營業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