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或利息收入會根據寬減稅率課稅,即一般利得稅稅率的一半.
為符合此項寬減,該等債務票據必須由金融管理專員所營辦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托管和結算;
具有獲金融管理專員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所給予的并可獲金融管理專員接受的信貸評級;
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于5年,如在1999年4月1日之前發行,最低面額為$500,000或等值外幣;或如在1999年4月1日或之后發行,則最低面額為$50,000或等值外幣;并要在香港向公眾發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