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該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副本);
3.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正本);
4.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首席代表的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5.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請表》;
6.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譯本.申請書內容包括:該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名稱、派駐人員、業務范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二.申報
外國企業準備好各種申請文件材料后,委托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代辦申報手續或委托一家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對外經貿企業或經濟組織代辦政府的申請,被委托的這家單位出具公函,連同外國企業的申請文件一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三.審批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收到外國企業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材料后,根據政府規定,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核,頒發批準證書.
四.登記
外國企業辦事處獲得批準后,應在30天內,持有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然后到公安、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更多信息請瀏覽:http://www.aimle.cn/company/hongko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