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經營模式包括了獨資公司、合伙公司及有限公司。而在經營生意前,投資者需要考慮哪一種經營模式會適合公司的運作;三類公司在規模、風險、股東人數、稅務安排等方面上各有所異。以下是三類公司的特點比較:
獨資 |
合伙 | 私人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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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 |
1 人 | 2 至 20 人 | 1 至 50 人 |
法律地位 | 無獨立法律地位,只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約 | 無獨立法律地位,只可以合伙人名義共擁有資產及簽約 | 屬法人組織,有獨立之法律地位,公司可以擁有資產并簽署合約 |
債務責任 | 東主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東主必須負上責任,有機會破產 | 除有限合伙人外,其餘股東均為無限責任 | 所有股東為有限責任,以出資為限,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只需將公司清盤,不牽涉個人 |
集資能力 |
借貸能力較低,并只由東主一人出資 | 多個合伙人出資,借貸能力較高 | 由多個股東出資,并較易獲銀行信任 |
年結稅務 | 不需要核數,政府征收純利之15.5%利得稅,私人開支不得扣除(包括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 | 與獨資公司相同 | 每年都需要核數,并向稅局提交,政府征收純利之16.5%利得稅,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轉作個人入息稅中計算) |
其他需知 | 每年均要繳付該年之商業登記費 | 與獨資公司相同 | 除繳付該年之商業登記費,并要提交周年申報表及HK$105登記費予公司註冊處 |
- 有限公司較易將稅項減低,例如董事福利包括房屋,醫療,旅游等均可從有限公司中扣除作公司之開支,但在獨資及合伙經營則視作為私人開支,不得扣除稅項。
- 有限公司將投資及管理分家,股東及董事各有其責任,日常公司運作責任歸董事,而股東則負責出資;若董事犯錯,股東不需負責。
港信代辦之有限公司,為香港註冊之私人有限公司,其成立及運作是必須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法之內容 ,閣下可從互聯網中政府網頁瀏覽有關條文
http://www.justice.gov.hk/cHome.htm
有限公司每年都要向兩個政府部門提交文件,有關內容如下:
公司注冊處
所有新委任或辭退之公司董事、秘書、公司地址、押記、注冊資本及股份之變動等均必須向公司注冊處申報。 (由于有限公司是公開的,所以所有公司資料均可被公眾查冊)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要在每年之周年成立日后 42天內提交周年申報表,提供最新的公司資料;提交之同時,公司亦要繳交 HK$105之登記費用。如過期繳交,最高之罰款額可達 HK$50,000及每天最高罰款 HK$700。其責任會歸咎于董事(只要是在本公司有記錄之客戶,我們便會在提交報表日期前一個月通知客戶有關之事宜 ,以免客戶蒙受不必要之損失)。
稅務局
公司每年均要向稅務局申報稅項,其責任由董事負責,如在指定之時間內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 ,稅務局會對閣下之公司作出評估,為免多繳不必要之稅款,董事應主動及盡快處理公司之賬目并交予核數師 審核,第一次核數之期限為公司成立后 18個月內(一般公司之截數日會定于 3月31日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 日);當閣下收到稅務局有關之信件或稅表時,亦應該知會本公司或有關核數師方便進行核數工作。
此外,公司亦必須每年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處繳交 HK$2,450商業登記費。
周年大會
有限公司每一年均要召開一次周年大會,新成立之公司,最長之限期為18個月,其后每年則為15個月,主要之作用為審查公司之賬目,討論股息分發及公司之重要決策等事宜。
會計賬目及業務記錄
按照稅務局指引,凡在本港經營之人士(不論以個人或有限公司模式經營) ,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保存有關之業務記錄及收入支出單據,以便確定其評稅之利潤,其記錄至少要保存7年;違例者最高罰款為 HK100,000。
董事酬金
一般情況之下,私人有限公司之股東亦會兼任為董事,故股東可以董事酬金形式直接從公司提取薪金,以減低公司所要繳付較高稅率之利得稅;(管理者要緊記,有限公司是獨立個體,其利潤是需獨立計算利得稅的,而且稅率亦較高,現時為16%;與個人及合伙之公司之稅款可以轉入個人入息課稅有很大之分別)故此,董事可考慮將利潤轉化為董事之酬金,再轉入個人入息課稅并扣除個人及其他之免稅額,以減低不必要之稅款。
另一方面,董事可籍著公司所提供之住所或津貼以減低個人之評稅收入,有關稅務安排之詳情可向港信查詢。
員工申報
任何公司聘有員工(包括董事),必須于該名員工受聘后3個月內向稅務局申報該員工之全名﹑地址﹑僱用開始日期及僱用條款。如該員工將會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或離職,則其僱主須就該名個人的預期離開或離職日期以書面向局長發出通知。
以上之所有資料只供參考之用,因香港法例及政府收費不時作出修訂;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港信查詢:2159 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