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該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
3.離岸公司的合法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4.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文件;
5.首席代表證件照片;
6.駐在地址的使用證明和涉外辦公場所證明;
7.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8.其他有關文件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