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避稅港的國家和地區大部分是資源匱乏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島嶼,當然也不乏美國的德拉華和內華達這樣發達的國家地區.為了能夠吸引投資,它們施行屬地主義稅收政策,以特別立法免征收直接稅,即個人和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遺產繼承稅和財產贈予稅等.
例如:塞舌爾、BVI、巴哈馬和開曼等地,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不允許依照本國法律注冊的公司與本國居民交易以保證國內的經濟秩序,而對于在本國注冊的公司的離岸交易實施寬松的政策規范,即每年只為公司年檢.
這種年檢是通過法律授權的注冊代理人進行.從其規范離岸公司的法律來看,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香港立法非常完善,而且它們與國際社會簽署了雙邊和多邊的反洗錢及刑事犯罪司法協助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