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ICP證
ICP許可證,也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
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ICP許可證申請的強制性
根據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辦理許可與備案的通知》,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于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
經營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制作網頁,出租服務器內存空間,主機托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ICP。
ICP許可證申請條件
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2、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3、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4、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ICP許可證申辦材料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單位應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執有通信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4、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包括入股方式的說明);
6、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7、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11、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無需提交第2、9項中規定的材料。第1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10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通信管理局ICP許可證辦理流程
1.書寫申請材料
2.提交公司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審批
3.審批通過領取證書
通信管理局ICP許可證審核標準
1、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申請單位必須符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ICP經營許可證(互聯網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
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ICP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ICP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ICP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后,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ICP申請者發出受理ICP經營許可證申請通知書?!?span>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及電信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實施計劃和技術方案。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九)項規定的材料。對于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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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公布
根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九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十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第十一條 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二)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
第十四條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公司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提供虛假、偽造的資格證明或者確認文件騙取批準的,批準無效,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違反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在內地投資經營電信業務,比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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