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異議和無效宣告可以依據什么理由提出?
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企業可以在案件中主張不同理由,并進行相應的舉證,例如:
(一)爭議商標與企業在先注冊或者申請的商標近似,指定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共存注冊和使用會導致混淆和誤認;
(二)爭議商標侵犯了企業的在先權利,如姓名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
(三)爭議商標系對企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惡意搶注;
(四)爭議商標所有人未經授權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或利用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知悉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并實施搶注的;
(五)爭議商標系對他人未注冊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或對他人已注冊馳名商標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六)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爭議商標申請人批量囤積、搶注他人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七)爭議商標構成不得注冊、不得使用的商標的情形或違反商標法其他規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異議或無效成立,被搶注商標并不會直接轉讓給真正權利人。因此,在采取異議和無效宣告行動時,企業需要第一時間自行提交注冊申請。